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办案差旅费收取操作指引
为了规范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收取差旅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树立本所整体现象,根据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本所实际,特制订本指引。
一、律师在麦积区、秦州区办理普通刑事、民事案件,在办理委托代理手续时,统一收取律师办案差旅费及打印复印费用200—500元,五县500—800元,在代理费票据中单项开票,费用由律师个人支取。
二、去兰州及本省外地、市办理案件,由律师与委托人在1000元的范围内协商收取差旅费,统一开票。
三、出省办案及外出时间较长时,与委托人协商收取差旅费,采取预收,结案后凭差旅费票据与委托人结算,所里不再收取、开票。
四、办理复杂疑难案件,复印案卷材料多,办案律师可在本指引第一条标准之外凭复印案卷票据按实向委托人收取。
五、对于律师办理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事务中的差旅费,顾问律师尽可能与顾问单位协商处理。如果必须在顾问合同中明确或者与顾问费一同收取,差旅费不得超出顾问费的10%—15%,由所里统一收取,统一开据发票,差旅费部分税款由律师个人承担,该部分费用由律师支取。
六、本指引经本所律师代表会议审议后通过试行,试行期一年后,根据执行情况进行补充修改。
七、本指引解释权归鑫盾律师事务所所有。
鑫盾律师事务所
2014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