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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2023-2024年度鑫盾所优秀案例
发布时间:2025-1-8   发布人:tong

01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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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王某和刘某口头约定由王某向本村村民流转一些土地,两人合伙经营。从2011年至2014年期间王某和同村22户村民达成流转协议,共流转6亩多地,支付流转费用46万余元。土地流转后两人的经营理念不同,王某选择退出,但双方没有结算。截至起诉之前以上土地一直由刘某和其子刘某某占有、使用、收益。王某数次要求刘某支付租金,或者支付土地流转费用,刘某某以和村委会之间签订土地流转协议为由拒绝支付,否认其占有的土地不是王某流转的土地。


02


案件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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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是合伙纠纷还是侵权纠纷?

2.本案王某流转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土地经营权?

3.本案王某和村民私下流转的土地经营权没有经过村委会的确认,其流转行为是否有效?


03


代理思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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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发生纠纷的最根本原因是两人之间存在合伙法律关系,但是两人之间的约定都是口头约定,无证据佐证双方之间存在合伙关系,两人散伙后亦未产生任何的结算证据,故以合伙结算纠纷起诉没有任何证据。根据王某现有的证据能确定所有土地的流转都是由王某协商、测量、付款,故确定本案代理思路为侵权纠纷更有利于维护王某的权益。

2.我国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首次确立了我国农村土地一地三权,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农户,农户有权将其土地经营权依法流转给他人经营,故王某依法流转的权利是土地经营权。

3.本案在诉至法院后,法官首先告知我们的信息是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必须要经过村委会的确认,如果没有,那么王某和村民之间签订的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协议,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而代理人认为土地经营权的流转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规则,只要王某和村民达成流转协议,双方之间的法律行为成立且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以上规定,登记并非强制性要求,经当事人申请便可以登记,就算没有进行登记亦不影响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合同效力,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登记并非成立要件,而是对抗要件。


04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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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从20余户同村村民处流转了涉案土地6亩,签订了协议,王某支付了相应的价款,该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涉案土地流转后,村委会未提出异议,绥延崔维会为在上述协议上盖章,但村民将涉案土地经营权转让给王某后没村委会余刘某某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由此可见,此乃委会对土地流转事实知青同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此,王某和20余户村民之间的土地流转协议是合法有效的,王某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判决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涉案土地经营权返还给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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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婕律师


2004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于2015年执业于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现为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骨干律师。自从执业以来办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经济类案件,获得了当事人一致好评!2017年荣获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优秀法律援助律师”。2023年自学通过国家心理咨询师培训课程。执业理念为“诚信做人,踏实做事,用最大的努力争取当事人最大利益,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联系电话:19909387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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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翔律师


周翔,男,汉族,生于1982年1月,大学本科学历,毕业于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2015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资格,现为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6205201710010096。

业务专长:民商事、公司法、建设工程、金融保险类等纠纷及法律顾问的非诉业务范围。

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我将以最专业的水准、最专心的态度,用法律技能,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综合法律服务,竭力维护客户最大可能的法律权益。

电话:19958588800   18093899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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