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发生纠纷的最根本原因是两人之间存在合伙法律关系,但是两人之间的约定都是口头约定,无证据佐证双方之间存在合伙关系,两人散伙后亦未产生任何的结算证据,故以合伙结算纠纷起诉没有任何证据。根据王某现有的证据能确定所有土地的流转都是由王某协商、测量、付款,故确定本案代理思路为侵权纠纷更有利于维护王某的权益。
2.我国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首次确立了我国农村土地一地三权,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农户,农户有权将其土地经营权依法流转给他人经营,故王某依法流转的权利是土地经营权。
3.本案在诉至法院后,法官首先告知我们的信息是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必须要经过村委会的确认,如果没有,那么王某和村民之间签订的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协议,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而代理人认为土地经营权的流转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规则,只要王某和村民达成流转协议,双方之间的法律行为成立且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以上规定,登记并非强制性要求,经当事人申请便可以登记,就算没有进行登记亦不影响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合同效力,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登记并非成立要件,而是对抗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