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武山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对案件作出如下认定:
赔偿责任的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由于各被告的住房位于原告录某住房之上,下水管的堵塞位于5层楼与4层楼之间。因此包括录某在内的各被告的行为,都有导致下水管堵塞的可能。其都属于可能造成原告房屋损害的行为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由于原告录某没有证据证明下水管的堵塞是哪一个被告的行为所致,除了被告张某及被告王某某、康某某外,其余各被告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堵塞下水管的行为,因此,原、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对原告的损失没有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录某不能排除自身行为导致下水管堵塞的可能性,未能及时处理下水管堵塞,对其房屋损失的扩大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至于原告的损失,本院参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综合考虑录某房屋受损情况,酌情确定为60000元。对此损失,被告孔某某、毛某、薛某、王某、陈某、张某某、王某某、兰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各赔偿6666.67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请部分予以支持。
本案在一审判决后,因各被告孔某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过程中,在法官及律师的调解下,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且在庭后各被告均履行了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