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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2023-2024年度鑫盾所优秀案例
发布时间:2024-12-27   发布人:t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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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录某购买了位于某小区5楼房屋一套。2020年8月,录某的房屋装修完成,投入装修资金约20万元。录某该房屋装修完后一直未居住,房屋空置但两三天就回去看看。

2022年8月14日16点左右,录某回家时发现主卧卫生间到主卧、客厅已经完全浸泡在污水中,室内积水达约5厘米,室内木地板、家具等均被浸泡,且污水已外泄至楼道。录某当即联系物业公司对堵塞的污水管进行疏通后,录某家中的污水才慢慢退去。物业公司安排人疏通污水管时,发现造成堵塞排污管的主要物品是为纸巾等生活用品。

张某、孔某某、毛某、薛某、王某、陈某、王某某、张某某、康某某、王某某、兰某某等人均为录某楼上的业主,共同居住在这个小区内。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则由某物业公司负责。

事发后,录某与物业公司及楼上住户协商赔偿事宜,但一直无法谈妥。

为了明确损失的具体情况,录某向法院提出了申请,并委托了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过评估,录某的财产损失、拆除费以及修理费无争议价格为47427元,争议价为27019元。此外,他们还支付了10000元的评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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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核心问题

录某的损失楼上的业主和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录某的损失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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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天水市武山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对案件作出如下认定:

赔偿责任的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由于各被告的住房位于原告录某住房之上,下水管的堵塞位于5层楼与4层楼之间。因此包括录某在内的各被告的行为,都有导致下水管堵塞的可能。其都属于可能造成原告房屋损害的行为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由于原告录某没有证据证明下水管的堵塞是哪一个被告的行为所致,除了被告张某及被告王某某、康某某外,其余各被告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堵塞下水管的行为,因此,原、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对原告的损失没有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录某不能排除自身行为导致下水管堵塞的可能性,未能及时处理下水管堵塞,对其房屋损失的扩大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至于原告的损失,本院参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综合考虑录某房屋受损情况,酌情确定为60000元。对此损失,被告孔某某、毛某、薛某、王某、陈某、张某某、王某某、兰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各赔偿6666.67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请部分予以支持。

本案在一审判决后,因各被告孔某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过程中,在法官及律师的调解下,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且在庭后各被告均履行了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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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采光、排水、通风、通行等相邻问题,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正常情况下,共用水管或排污管属于公共设施,业主应该文明使用公共设施,不能为了自家方便,随意将难以溶解的垃圾丢入水道。

《民法典》规定对于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认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业主家中的卫生间管道返水倒灌造成损失,在无免责事由的情形下,业主自身、共用管道的业主、物业公司都有责任,在无法查清具体侵权人时应该根据公平原则认定楼上所有可能造成加害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应当尽职尽责履行日常维护责任,防患于未然,避免管道堵塞给业主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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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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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汪志军 执业律师

男,汉族,中共党员,法学本科学历,现为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执业至今主要专注于建设工程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及民事侵权业务。对合同、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劳动争议等民事侵权诉讼纠纷有着独到的见解和处理流程,积累了大量的判例。

联系电话:18893088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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