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5000元/件。下浮不限,但每件不低于600元。
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00元以下的 5%,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比例分档、累计收取,累计收费额下浮不限,但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01元—200000元的部分 4%,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比例分档、累计收取,累计收费额下浮不限,但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01元—500000元的部分 3%,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比例分档、累计收取,累计收费额下浮不限,但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500001元—1000000元的部分 2%,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比例分档、累计收取,累计收费额下浮不限,但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001元—10000000元的部分 1%,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比例分档、累计收取,累计收费额下浮不限,但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0001元上 0.3%,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比例分档、累计收取,累计收费额下浮不限,但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刑事案件侦察阶段 3000元/件,下浮不限,但每件不低于300元。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 5000元/件,下浮不限,但每件不低于400元。
刑事案件一审审理阶段 5000元/件,下浮不限,但每件不低于600元。
刑事案件办理自诉案件 5000元/件,下浮不限,但每件不低于600元。
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 刑事部分按代理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民事部分按代理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3000元/件,下浮不限,但每件不低于300元。
风险代理 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 按一审标准收费。
诉讼案件开庭前又撤诉的、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曾办理一审和二审后又代理申诉的、代理的案件发回重审后又代理重审的按照收费标准规定的同类型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计时收费 律师个人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原则上按每人每小时200元以内自定,并按管理权限报司法、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需超过200元的,由律师事务所向省律师协会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少数民族地区,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区)的律师代理服务收费 每件最低收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最低标准的7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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