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肩担道义、正义写春秋
——记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王丕琪律师
王丕琪,中共党员,现为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副主任,天水市律师协会理事,业务领域擅长刑事辩护及公司业务。
王丕琪同志生于1971年,甘肃天水人,1993年7月毕业于中国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93年5月,在校学习期间,党组织正式吸收他为中共党员。毕业后在天水市公安分局麦积分局刑警队工作。在四年的侦查工作期间,因其刑侦专业知识理论功底过硬,又吃苦肯干,敢于啃硬骨头,侦破了许多难缠的案件,经他手主办侦破并移送检察院批准逮捕或起诉的案子,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严谨缜密,批捕和有罪判决率均占百分之百,多次受到嘉奖。
当一名律师为弱势群体扶危济困,是王丕琪同志多年的梦想与追求。在紧张而又繁忙的刑侦工作期间,他书不离手,偶有闲暇,便认真学习律考书籍,为律师资格考试养蓄充电。1995年,他以名列天水市两区五县成绩第一的成绩获得律师资格,1997年他毅然调离麦积公安分局,开始了他的律师执业生涯。
王丕琪同志是与辛建存同志、谢翮同志同时进入当时的天水恒通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此前,辛建存同志在天水市北道区人民法院工作,谢翮同志在天水市北道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由于他们都同样地热爱律师工作,都坚定地丢下铁饭碗,甘愿在自收自支的律师事务所当律师。经过几年的精诚团结、努力拼搏,律师事务所在队伍建设、业务拓展、文化品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各个方面有了长足的发展。 2005年,天水恒通律师事务所更名为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2006年,被甘肃省律协评为优秀律师事务所,2007年天水市麦积区司法局任命王丕琪为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分管律所刑事辩护业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首先,王丕琪同志是一个政治立场坚定的党员律师,在律师党支部,他担任组织委员,以共产党员的硬标准严以律己,干工作讲正气,搞业务讲水平,在强权面前不低头,遇歪风邪气不沾腐,协助支部书记辛建存开展支部各项工作,在先进性教育工作中,上传下达党政民意,在创先争优活动中,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做到了党员干部受教育,人民群众得实惠。2012年,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被天水市社会组织创先争优小组评定为先进党组织。
其次,王丕琪同志是一个精通业务热爱学习的律师。作为一名律师,必须精于业务、丰富理论、强化实践,而这一切都要求做到与时俱进,谦虚好学。早在他干刑侦工作期间,麦积公安分局就有这样一句话:“三天不学习,赶不上王丕琪。”这是对王丕琪同志爱学习、勤学习、不骄傲自满的真实写照。在金盾法律与社会学术研究会,他担任秘书长,组织和立项法学理论课题研究和实务。在律师事务所,他一边自学,一边指导全所律师进行新法律新理论的学习,只有自己学的及时、学得踏实,理解得深刻和透彻,才能言传身教,带动其他律师精于业务理论探讨。近些年来,他讲释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新刑事诉讼法》、《新民事诉讼法》等专题讲座十余次六十余课时,有力有效地提高了全所律师的理论水平,为指导实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自王丕琪同志分管法律援助工作以来,他因案件需要适才分流,也就是说,在律师事务所接到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他会按照援助业务的特点,指定业务特长对口的律师具体去承办,争取为受援对像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对于特别疑难或法律中心亲自点名要他自己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他绝不推诿。
2013年5月,刘浩浩健康权纠纷一案,麦积区法援中心指派到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提供援助服务,且点名要王丕琪亲自办理,经过阅卷和调查得知:青少年刘浩浩遭遇六名未成年被告人的殴打,治疗六个月还处于重度昏迷状态,伤情特别严重,巨额医疗费用其家庭不堪承受。接受指派后王丕琪律师代理其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在开庭前,王丕琪律师多次召集受害人家属与被告人家属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了民事赔偿方案:各被告家属在已经支付了20余万元前期治疗费用的基础上,另行再给付受害人34万元的治疗费,该费用在王律师的督促下已经实际给付,受害人家属表示谅解并已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该案结果各方均表示满意,获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在王丕琪同志分管法律援助业务的六年以来,全所律师共办理法律援助业务500余件,其中民事维权300余件,为受援对象挽回经济损失或经济赔偿1000多万元,使得几十个濒临破碎的家庭获得新生,援助刑事辩护200余案300多人,使得受援被告人罚当其罪,许多昔日的受援被告人已经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开始了全新的生活。
2013年5月,王丕琪律师代表律师事务所接受了《甘肃法制报》、《天水电视台》、《天水日报》、天水在线等新闻媒体对律所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采访,对王丕琪律师承办的奚沛军雇员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进行了实地跟进采访。适时前述刘浩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刚刚指派并要求王丕琪律师亲自办理,联合采访组对该援助案件进程进行了现场采访报道。社会各界对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和认可,仅2012年一年里,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共承办法律援助案件78件,为弱势群体依法维权撑起了一片蔚蓝的天空。
王丕琪同志负责带头的刑事辩护业务分部,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务,已经发展成为薪盾律师事务所的品牌业务部,王丕琪律师,韩成律师,赵雪红律师成长为在天水市范围有影响的刑事辩护律师。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做出公正判决的每一起案件,都在社会上口口相传。
2012年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利用担任某区看守所副所长职务之便,收受被监管人亲属的现金15500元,同时收受被监管人余某朋友送的各种烟46条,价值9450元,被告人田某收受钱物后,严重违反看守所管理规定,在其值班期间,多次安排被监管人余某的朋友给其送烟,食品,私自会见,并让其多次,长时间在号房外自由活动提供手机供余某与外界联系,导致被监管人余某萌生脱逃恶念.2011年4月某日,看守所值班民警擅自将被监管人余某放出监室,未履行收监职责,余某趁机脱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涉嫌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情节恶虐,后果严重。请求人民法院判处。王丕琪律师担任被告人田某的辩护人后,经过仔细阅卷和多次会见被告人,在法庭上形成如下辩护意见:一,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罪名成立,但是控方认定的受贿数额不准,数额应为8000元,其犯罪数额小,情节较轻,能自愿认罪,且罪前一贯表现良好,请求对其免于刑事处罚;二,指控被告人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理由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具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诉活动从而逃避刑事处罚的目的,指控的证据并不能证实被告人具有帮助脱逃人余某逃避处罚的目的,且余某被关押时只是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罪犯,被告人为余某提供手机与外界通话,应当认定为是其收受贿赂后为他人提供方便.谋取利益的行为,应在受贿罪一罪中评价,不能再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重新评价.法庭在判决本案时充分考虑了王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田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被告人田某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王丕琪律师承办案件的范围涉及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尤以医疗损害纠纷和公司法务见长。他担任近十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近三年来,他为顾问单位审查合同四百余份,发律师函一百余份,参与诉讼三十余起,挽回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实现了与客户的共赢,形成良好的口碑。业务之外,他更能团结同志,传帮带领一批年轻律师健康成长,为律所的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建设注入新鲜血液。
王丕琪律师就是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的一面旗帜。政治坚定、精于业务、团结同志,乐于奉献。由于其工作突出,被麦积区司法局连续多年评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有他这样的律师明天更辉煌!
2013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