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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吴某某、潘某某与夏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5-7-2   发布人:guanli

案例概述
本案例涉及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方因交通事故导致亲属死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各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案件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赔偿责任的划分、监护人责任、车辆管理人责任以及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实际使用人与登记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下交强险的责任由谁承担等。
案件背景
2024年6月17日,胡某某(事发时13周岁)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乘车人:吴某某、潘某某)(吴某某事发时13周岁,潘某某事发时11周岁)在麦积区连天线310国道上行驶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夏某某撞倒,造成夏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队认定,胡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夏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吴某某、潘某某不承担责任。涉事摩托车登记所有人为周某某(系吴某某之母),实际所有人为吴某(系吴某某之父),周某某与吴某在事发时系离婚状态,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和其他商业三者险。胡某某驾驶车辆时未成年,无驾驶证,吴某某、潘某某均系未成年人。
代理思路及亮点
本律师经麦积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作为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受理本案后,首先前往麦积区交警队查阅、复制本案的事故卷宗材料,分析事故卷宗中各方当事人的笔录,经过分析案卷材料,本律师认为吴某某、潘某某虽不承担事故责任,但其二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又因胡某某、吴某某、潘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本律师认为,吴某某之父作为车辆的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责任,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侵权行为人与投保义务人不一致,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由侵权行为人与投保义务人共同承担。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代理人的代理思路,判决原告胜诉。
1、胡某某的责任
胡某某作为未成年人无证驾驶轻便摩托车,且载带两名未成年人上路行驶,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判令酌定由其承担70%责任中的50%,由于胡某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应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2、吴某某的责任
吴某某事发时年仅13周岁,按照法律规定应禁止驾乘轻便摩托车,吴某某先是自己违法驾驶机动车,后将车交给胡某某驾驶,紧接着违法搭乘胡某某驾驶的机动车,以上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吴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判令酌定由其承担70%责任中的20%,其监护人明显失职,吴某某与周某某的母子关系不因周某某与吴某的离婚而消除,吴某某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共同承担。
3、潘某某的责任
潘某某是三人驾车出行的提议者,且潘某某与吴某某两名未成年人夜晚违法搭乘在未成年人胡某某驾驶的轻便摩托车上,不仅违反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的禁止性规定,而且无疑很大程度增加了车辆的不可控性,增加了交通事故的风险,具有一定的过错,其父母在其夜晚外出时未尽到监护职责,因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判令酌定由其父母承担原告70%责任中的20%损失。
4、车辆管理人的责任
吴某作为车辆的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责任,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70%责任中的10%。
5、交强险范围内的责任
吴某作为车辆所有人亦为车辆投保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与侵权行为人胡某某、吴某某、潘某某在交强险范围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启示
1. **监护人责任**:监护人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督,防止其从事危险行为。
2. **车辆管理**: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妥善保管车辆,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使用。
3. **交强险的重要性**:车辆所有人应及时为车辆投保交强险,以减轻事故赔偿责任。
结语
本案的代理结果为受害者家属提供了合理的经济补偿,同时也警示了社会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提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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