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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与提供劳务者受害关系履行支付经典案例展示
发布时间:2025-7-2   发布人:guanli

本案重点及法律依据:侵权与提供劳务者受害关系   履行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一、案情简介
2018年9月14日凌晨6点左右,在中铁十七局承建(实际施工人为四川钜联桥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天平高速PT9项目部堡子梁2号出口隧道右洞工地上(秦安县安伏乡)发生一起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舒贞明在二衬台车上加固挡头模时,从6米左右的地方高空坠落致伤,致其当场昏迷。之后,在工地上的负责人组织人员将舒贞明送往秦安县人民医院后转院至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创伤性颅脑损伤(特重型)、脑疝、脑干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脑水肿、创伤性脑梗死、颈内动脉闭塞、脑挫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急性硬膜下出血、硬膜外血肿、颅内积气、颅骨骨折、颅底骨折、脑脊液鼻漏、脑脊液耳漏、头皮血肿、眼损伤、鼻损伤、颈椎骨折、胸部损伤等多处严重受伤。医院当晚为原告做了开颅手术,在住院26天后,由于医院的条件所限,原告的家属便将其转院至西安中医脑病医院继续治疗,后中铁十七局及四川钜联工程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医疗费用,导致舒贞明家属自行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因舒贞明家属与中铁十七局与四川钜联工程公司未能达成一致赔偿意见,遂形成诉讼。舒贞明的家属在事故发生后向应急管理部门进行了报案。
二、争议焦点:
1、中铁十七局作为承建方是否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2、本案中铁十七局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方式。
3、四川钜联工程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方式。
4、原告本人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办案经过及结果
在接受委托后,我们前往事故发生地调取了相关证据;
2019年7月在将本案起诉至秦安县人民法院,同时申请做伤残等级、三期(误工、护理、营养)、后续治疗费、护理依赖程度等鉴定;
2019年8月5日,秦安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至普通程序审理,并委托甘肃三维司法鉴定所对舒贞明申请鉴定事项进行了鉴定。
2019年12月,甘肃三维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舒贞明为二级伤残,后续诊疗费为146460元,三期评定均为24个月,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2020年2月再次开庭,原告依据鉴定意见书确定的内容向法院提出变更后请求:由中铁十七局、四川钜联工程公司赔偿1482854.57元,双方分歧较大,后经过四次调解,最终调解成功,达成协议,由中铁十七局、四川钜联工程公司赔偿1230000元,分三次付清,目前正在履行中。
四、本案证据及辩论思路。
1、本案舒贞明作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如医院病历、在场人员证言,事发现场照片、舒贞明家属垫付的医疗费票据等能证实诉讼主张、被告提供的证据为分包协议书、施工现场照片、安全教育培训照片、安全设施等照片等,经过审理,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尽到了安全义务,且该部分照片均为事故发生后所补拍。
2、代理思路及观点。
本案是典型的安全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事故结果已由应急管理部门确定,当务之急是要给受伤者在最短的时间内争取到赔偿,经与当事人家属商议确定,该案以调解为主,因双方对调解意见分歧较大,导致前两次的调解无任何结果。再加之今年疫情期间,当事人家属无法从湖北赶来,为此,我一方面做当事人家属的工作,另一方面积极与法院主审法官及对方代理人沟通,并提出当事人伤势较重,且之后已无法自理生活,完全依靠家人的照顾,对方代理人及法官认同我方提出的观点。后经过法院主持三次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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