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争议焦点摘取
本案自2023年10月起,通过调取证据、行政确认违法行为及行政赔偿诉讼,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1.被告主体是否适格:xx县水土保持站及xx乡人民政府是否为本案的适格被告,是否应对施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土地侵权行为的认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将分化岩堆放在张xx承包地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张xx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权?乡政府和水土保持站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3.赔偿责任及范围:张xx主张的6.53亩土地及附着物损失是否成立?被告是否已履行补偿义务,以及是否需要承担进一步的行政赔偿责任?
二、基本案情
张xx是xx县xx乡xx村的村民,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享有该村核桃湾6.53亩承包地的权益。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期间,xx县xx乡某地坝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xx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开挖的分化岩堆放在张xx的承包地上,导致土地被侵占,地面附着物被破坏。张xx认为乡政府和xx县水土保持站侵占其土地,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二被告的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7836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乡政府和水土保持站均辩称其并非侵权主体,实际施工和占地行为由施工单位实施,且已通过合法程序组织补偿。张xx则坚持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对其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
三、争议焦点解析
(一)主体不适格
水土保持站认为其并非侵权主体,xx项目地址不在张xx所承包的农用地(即案涉土地)上,实际施工和占地行为由施工单位xx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与水土保持站无关。根据水土保持站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由此可知,水土保持站通过合法招投标程序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仅负责项目进度监督,对施工单位的具体施工行为和弃土堆放地点不负责任。
(二)行为合法合规
首先,分析政府行为是否合法,首先要确认该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由此可知,水土保持站并没有对张xx直接作出行政行为,
其次,行政行为需要主体合法。所谓主体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本案中,水土保持站及内部工作人员并未对原告作出任何行政行为,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属于行政主体范围内,其所作的行为也不在答辩人权限范围之内,故水土保持站并未对张xx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最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必须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的职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得自我授权,更不得越权行为。水土保持站的职权范围并没有任何侵占土地的权利,水土保持站负责的该项目,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具体施工事项由施工单位负责,其并未超越职权向张xx作出行政行为,
综上,水土保持站通过合法招投标程序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合同明确约定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水土保持站仅负责项目进度监督,对施工单位的具体施工行为和弃土堆放地点不负责任。此外,乡政府并非项目实施主体,也未直接参与施工行为,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已履行补偿义务
在临时占据了土地后,施工单位对所有农户均进行了800元/亩的补偿,因张xx及其家人全部在外地居住多年,遂施工单位虽占用了其2.5亩,但实际补偿了6.53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征收才需要补偿。关于工程的建设管理,承担淤地坝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变更程序。施工单位将弃土堆放至原告所在闲置土地上,虽只占用了2亩多,经过与原告协商,以一亩800元的征收补偿数额,实际补偿了6.53亩,共计5224元。施工单位已按照6.53亩的标准向张xx支付了5224元补偿款,且水土保持站已要求施工单位对占用土地行为进行补救。因此,张xx主张的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且被告已履行相应义务。
(四)土地面积及附着物争议
水土保持站认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2.33亩,而非张xx所称的6.53亩,且张xx承包地上并无其声称的树木。乡政府亦辩称,张xx主张的附着物损失与事实不符,且其主张的赔偿标准过高,缺乏法律依据。
四、最终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x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起诉条件。首先,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单位甘肃建帮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对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害负责。其次,乡政府和水土保持站并未直接参与施工,且已组织补偿措施。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张xx张解放的起诉,并退还案件受理费。
五、结语和建议
本案涵盖了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诉讼的全过程,涉及主体适格、侵权认定及赔偿责任等多个争议焦点。对于当事人而言,建议在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明确自身权益范围,及时关注施工项目的合法性及补偿措施。在发生争议时,应尽早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组织搜集证据材料,尽可能减少诉累。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应严格履行项目监督职责,确保施工行为合法合规,避免因施工行为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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