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要妥善处理
与受援对象的关系
(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阳)
我每年都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下面通过几个案例,谈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如何处理与受援对象的关系,也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与各位同仁交流。
2012年5月的一天下午,智力残障的11岁的男孩陈×到邻村去玩耍,被邻村的四个不满14岁的伙伴,用点着火的树枝和塑料纸烧伤了陈×的脖子、胸部、双胳膊、双腿,伤情非常严重。事件发生后,陈×住进烧伤专科医院治疗,麦积区公安分局对案件进行侦查,因为四个烧伤陈×的小伙伴年龄均不满14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陈×的父母亲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获得准许后,我所安排由年轻的师律师办理该案。在师律师与陈×的母亲确定诉讼请求数额的时候,由于陈×的母亲是一个特别泼辣的农村妇女,她把自己的孩子遭罪的一切愤恨都发泄在官司上,强烈要求师律师要给他们打官司打来七、八十万元,否则,她将会如何如何……,师律师很客观地对陈×的母亲分析案情、赔偿标准和计算办法,根本赔不了那么多。可是陈×的母亲死活听不进去,和师律师争吵不休,并要求为她更换律师。因为我的办公室和师律师的办公室紧挨着,我就进师律师的办公室与陈×的母亲解释,陈×的母亲死活不听,还说什么她比黄连还苦,比窦娥还冤,法律援助的律师根本不为她们做主等等。后来,我向王主任主动请缨,这个难缠的当事人由我来侍候,案子我来办。我接手这个案件后,从烧伤医院调取住院病历,从公安局复制侦查材料,经过我认真的计算,拟定的诉讼请求数额与师律师计算的基本一样,我写诉状的时候,按照法律规定和赔偿标准拟定了一个诉讼请求数额,再按照她的要求拟定了一个诉讼请求数额,并且告诉她不同的法律后果,让她自己选择。我在与她认真交谈的同时,幽默的对陈×母亲进行了有的放矢的引导和批评,她不该对师律师发态度,陈×的母亲慢慢地接受了我的观点。该案麦积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了四被告伤害原告陈×的事实,但是认为原告陈×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原告也应当承担一部分的责任,并且没有支持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向天水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的过程中,我没有再代理,陈×的母亲委托了通融律师事务所的牛律师。虽然我没有代理二审,但是因为牛律师到西安医院治病,上诉状是我写的,开庭时的陈述意见材料(相当于律师的代理意见)也是我写的,直至后来的执行申请也是我写的。尽管我没有真正参加二审的审理活动,但令人欣慰的是,二审判决支持了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实现了我在起诉当时为受援对象的预期目的,原告陈× 的母亲最终认可了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
2013年4月的一天,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刘××持铁锨砍死了邻村60岁的一位老太太,老太太的儿子申请法律援助,我所安排我给老太太的儿子提供法律援助,主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但是在我接手案件后,经调查了解,案件变得十分复杂。经侦查机关做鉴定,肇祸者刘××患有精神分裂症,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侦查机关撤消了刑事案件,我们只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可是再调查得知,肇祸者本人经麦积区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其没有父母,没有妻子,无子女,本人也没有任何财产,人民法院因患精神分裂症的肇祸人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而不予立案。已故老太太的儿子确确实实是个很难应付的人,也是一个钻牛角尖的主,我反反复复给他分析案件在程序和执行方方面面的障碍,可是他很难理解接受,认为是援助律师只是应付公事,根本不给他伸冤做主。老太太的儿子几乎跑遍了市上和区上的有关部门诉苦诉冤,我担心被不明真相的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是我们鑫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负责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有损我所的声誉,我积极向所领导辛主任和王主任汇报反映案件情况,最终形成文字性的专题汇报材料,以所里的名义向法律援助中心汇报案件办理情况。法律援助中心经过讨论,形成的意见是:以肇祸者刘××为当然的被告,写好起诉状交予受援对象,让受援对象自己到人民法院立案。后来我也是这么做的,给老太太的儿子写好诉状,让他自己立案,经过人民法院立案庭对他的耐心劝导,他终于明白法律援助律师并没有踢他的皮球,他另辟蹊径寻求民政救助。
2010年7月的某一天,某小区的门卫老孔向住户老牛催要所欠交的房费和水费,两人发生纠纷。不多一会,老孔的儿子小孔又与老牛发生肢体冲突,致使老牛受伤,经医院检查,老牛双肺挫伤,右侧第七肋骨骨折,胸壁软组织挫伤、右眉弓上缘皮肤裂伤,经法医鉴定属于轻微伤。老牛申请法律援助,我所安排由严律师具体承办。2013年10月份,老牛再次获得法律援助,这次我所安排由我为老牛提供援助。老牛在我面前说当年严律师如何不负责任,法庭连庭都没有开,他连被告人的面都没有见过就判决了等等,话不好听,老牛脾气很倔。等我从麦积区法院调取案卷后才得知:2012年严律师在为老牛提供援助时,所做的一切工作都是无可挑剔的,起诉状是严律师写的,严律师对于赔偿请求的计算是客观的。由于被告人应诉后外出打工,法庭是缺席审理的,案卷中有严律师的代理意见,宣判后,老牛不服判决,上诉状也是严律师写的,因为二审老牛没有继续委托严律师,严律师也就不再介入该案的审理活动。市中级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案件部分事实不清,发回麦积区法院重新审理。麦积区法院此后再没法联系被告人小孔,法院动员老牛交纳公告费用,法庭准备公告送达。但是老牛就是不交公告费,法院不得已按照自动撤诉处理。就为这起案件,老牛手持5份法律文书,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就有3份。2013年10月,老牛打听到小孔回家了,他又一次向法庭递交诉状立了案,法庭第一时间上门向小孔送达了应诉材料,并且确定了开庭时间。老牛的案子立成功后,就去麦积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就匆匆指派我所给老牛提供援助,所里安排由我承办。我及时到法院阅卷,才知道的具体案情和严律师认真代理的过程。在事实面前,我也批评了老牛,说什么严律师不操心办案纯粹是瞎编。同时,我为了预防老牛日后对我的援助工作剃毛求疵,凡是向法庭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向法庭提交的代理意见,我都要求老牛签字认可。不久宣判后,法庭支持的赔偿数额跟严律师当初代理时的数额近乎一致。老牛这才心服口服。
通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我认为:法律援助案子不同于收费案子,个别受援对象的期望值悬高,另外加上法律援助中心只是形式审查是否符合援助条件,不进行实质审查,等到我们律师接手后,才发现有诸多的疏漏,但是受援对象自以为有了法律援助指派函,就有了尚方宝剑,强迫律师按照他们的要求维权,实现他们一厢情愿的目的,那么如何处理与受援对象之间的关系呢?我的做法是风险提示、耐心解说,并及时与所领导和法律援助中心汇报沟通。我们律师要积极担当社会责任,但同时要保护好自己,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有时候危险和委屈不是来自对方当事人,而是来自自己的委托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是每个律师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让我们共同努力,妥善处理与受援对象的关系,为办理好每起法律援助案件而鞠躬尽瘁,争取让公平正义的司法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而奔走相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