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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建存】2011年度为天水公路总段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2011-12-16   发布人:guanli

     2011年元月,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与甘肃省天水公路总段签订了法律顾问合同,年关将近,服务期限届满。将一年来所从事的法律服务工作进行简要总结:

     一、协助总段妥善处理7.15事故

     2011年7月15日晚22时许,在秦安县境内天巉公路由南向北距县城约2公里处,因暴雨突发泥石流阻塞涵洞,淹没公路,致使正常行驶的天水公路总段所属的叶莲收费管理所甘E—20738号金龙中巴通勤车(核载19人,实载16人)和甘L—25802号半挂车(载3人)在行驶至天巉公路1492KM+400M处(秦安县境内)严重受损致人员伤亡。其中,总段中巴车中死亡人员11人(含职工9人及2名家属),受伤5人;半挂车死亡2人,受伤1人。当时总段所属的收费所组织员工到西安世园会旅游,由旅游公司的大巴车来回接送,旅游公司全程服务,起点和终点均为天水市秦州区。当天晚上,旅游公司的大巴车到天水后,住在秦州区的职工自行回家结束行程,家住秦安的职工及家属共计16人,由总段所属的甘E—20738号金龙中巴通勤车转送秦安县城途中形成事故。天水在线、天水日报、天水晚报及中央电视台1套、4套新闻节目均有报道。事故发生后,形势十分严重,我们作为法律的企业顾问只要做了三件工作:1、为企业制定了较为妥善的处理方案以调解为主,将事故的性质定性为意外事故;2、抽调了6名律师组成了三个小组,配合总段工作组深入到受害人家属当中,进行耐心细致的宣传工作,当时受害人的家属情绪比较极端,我们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其中有一个受害人的家属情绪比较激动,动手打了我们的张天俊律师两拳,为了配合总段工作我们总是笑脸相迎,后来取得了家属的理解和赞许;3、随时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咨询服务,时总段领导为处理这一事故,夜以继日不分白天黑夜的工作,同时也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我们不管是白天或夜晚我们做到了随叫随到,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4、制定了完善的补偿方案,面对受害人的各种不同情况,我们拟定了补偿协议及方案,及时提供给总段领导,对各项标准及项目进行仔细的论证,提出其依据、出处,做到依法有据、以理服人。最后,各位受害人基本上接受并按照法律顾问的方案签订了补偿协议。我们履行了法律顾问的职责。

     二、代理甘谷公路管理段办理“王爱英、蒋全保二人诉甘谷公路管理段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两案”,最终获胜

     2010年1月4日1时50分,蒋全保之妻门爱萍(已故)、王爱英丈夫王建民(已故)乘坐衡雄杰驾驶的甘E35914号“比亚迪”小轿车,从天水往甘谷方向行驶途中,经国道316线363KM+210M处转弯时,未安全行驶驶出路面左侧路基,坠落于距地面120米左右的深沟,致门爱萍、王建民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甘谷交警大队出具谷公交认字【2010】第0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衡雄杰承担全部责任。我们在接到此案后,及时介入调查案情并进行取证,在甘谷县人民法院一审时,我们根据事实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了代理意见并得到了法院合议庭的采纳,2010年12月25日甘谷县法院出具了(2010)谷民初字第162号、(2010)谷民初字第277号判决甘谷公路管理段不承担责任,一审胜诉。之后蒋全保、王爱英不服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院经审理以遗漏原告主体不适格,退回甘谷县法院重审。在重审期间,法律顾问依然坚持代理意见,法院采纳了法律顾问的意见,2011年12月甘谷县人民法院以(2011)谷民初字第1449号、(2011)谷民初字第1450号判决甘谷公路管理段不承担责任,后蒋全保和王爱英均未上诉。历经两年时间,案件取得了最终的胜诉,维护了公路段的合法权益。更为重要的是形成了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公路管理段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例

     三、代理天水公路总段办理“高顺添诉天水公路总段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法院正在积极做高顺添的工作,劝其撤诉

     2011年8月27日,高顺添驾驶甘K39938号东风日产天籁2.0排量的小轿车从成县驶往天水,当车行至天水市秦州区齐寿乡哨子坡路段时,发生火灾造成车辆自燃,车辆已经全损。我们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到现场进行勘察,并在事发地点了解情况,到保险公司调查等等,通过我们的调查了解到,高顺添在事故发生后已经得到了保险公司的大部分理赔,最后我们提出了以总段不是公路的日常养护单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的行为也非公路的养护范围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采纳。目前法院正在积极给原告做工作,劝其撤诉。

     四、代理秦安公路管理段办理“杨爱鹏诉秦安公路管理段责树木折断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调解结案

     2011年4月23日下午4时50分左右,杨爱鹏与同学三人在放学骑自行车回家途中,行至秦安县郭嘉镇寺咀村魏寺路口附近,被突然断裂的路旁行道树树干砸中头部,致原告当即昏迷。原告受伤后被送往秦安县人民医院治疗,当晚急转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杨爱鹏于2011年12月8日以树木折断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秦安公路管理段,要求秦安公路管理段全额赔偿损失。我们通过阅读起诉状,查阅大量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我们不是树木所有权人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采纳,追加郭嘉镇人民政府为树木的所有权人,秦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出具了(2011)秦民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以树木所有权人郭家镇人民政府和公路管理人秦安公路管理段对杨爱鹏因林木所伤的费用各承担一半的调解结果终结此案。

     五、依法调解、化解矛盾

     民勤县受害人李永年的丈夫因交通肇事已死亡,因赔偿事宜多次到总段及交通厅、公路局上访,给领导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法律顾问四上兰州,在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和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配合下,调解处理了民勤县司机在天巉公路秦安段避险车道交通事故案件,做到了案结事了。其中有一次,辛律师当时脚部发生痛风疾病,脚肿的像馒头一样大,为了解决案件,带病一瘸一拐坚持到兰州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案件,当时无法通过楼梯上到三楼,他准备爬上去,他的这种精神感动了值班法警,经请示主管院长同意,特批他用紧急电梯通道上到三楼法庭,及时开庭。他的这种忘我的工作精神也感动了法官、对方当事人及律师,也形成了一个良好的调解氛围,案件最后以和解结案,案结事了。

     六、目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由于我们签订的法律合同约定100万元以上的才收取代理费,100万元以下的不收取代理费,造成两年来所办理的案件均为免费代理。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涉及公路系统因养护、通行等原因造成的民事案件逐年上升,案件越来越多,一个律师已难以胜任或应付诉讼案件,难以保证案件的质量。故我们建议在2012年法律顾问合同中,将发生的案件按承包制办理,每件2000元(100万元以下),我们准备再选调2—4名年轻律师承担这些诉讼案件代理任务,将法律顾问工作和民事代理工作进行分工,这样就能较好的履行法律顾问合同。望总段领导研究同意。

     总之,在我们担任2011年度总段法律顾问期间,在天水公路总段正确领导之下,我们基本上完成了本年度的各项法律服务工作,但是仍然存在着很多不足的地方,在新的一年我们将以新的姿态出现,力争做好每件工作,为甘肃公路事业贡献力量。

     现做出以上工作总结,请总段领导批评指正。

 

 

                                    甘肃鑫盾律师务所

                                    201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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