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网络指导的某盗窃案,审判阶段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在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前提下,便要求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称,如果不签,将重新起诉。针对这一的咨询情况,浅析如下:
一、法律规定下的审判阶段撤回起诉
关于审判阶段能否撤回起诉,《刑事诉讼法》并未给出明确的书面规定 。不过,在 2007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明确列举了 8 种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的情形,包括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是精神病人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法律及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以及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况。
到了 2019 年,最高检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除了对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依据 2018 年新《刑事诉讼法》进行强制医疗的特殊情况外,将上述指导意见中明确的其他 7 种情况完整地吸纳进了该条诉讼规则里。从本质上讲,这些可以撤回起诉的情形,核心要点在于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这里规定为 “可以” 撤回起诉,是因为在这类情形下,人民法院同样有权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对于公诉案件在审判阶段的撤回起诉,最高院刑诉法解释秉持着审慎的态度,原则上并不鼓励撤回起诉。依据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对于人民法院认为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在庭前会议建议撤回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不同意,在开庭审理后,若无新的事实和理由,法院一般不准许其撤回起诉。第二百九十六条也指出,即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人民法院拥有裁量权,会对撤回起诉的理由进行严格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准许 。这一系列规定和态度,旨在维护司法程序的严肃性和稳定性,防止诉讼程序被随意操纵,陷入“撤回起诉-重新起诉-撤回起诉-重新起诉…”无限循环怪圈,确保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机能得以实现。
二、撤回起诉后的程序规定
首先,只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意味着,在撤回起诉的情况下,检察院的程序选择只有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的诉讼程序就此终结。在这个阶段,检察院已经无权再对被告人提出认罪认罚的要求。因为案件既然已经撤回起诉,就表明当前的诉讼程序出现了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进行审判。若后续需要退回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重新侦查,也必须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然后将案卷材料退回,并建议其重新侦查 。只有当侦查机关补充了新的事实或新的证据后,案件才可以再次被移送审查起诉,开启新的诉讼流程。
其次,侦查机关补查重报后,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的重要制度,虽然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认罪悔罪,提高诉讼效率,但它的适用需紧密对应具体的诉讼阶段 。在审判阶段撤回起诉后,由于检察院只能先作出不起诉决定,原审判程序已经终止,检察院在当前程序中丧失了追诉权。此时要求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缺乏法律依据和程序基础。
即使后续认为有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在检察院没有作出不起诉决定将案卷退回补充侦查重报,并且案件没有重新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时,检察院也不能擅自启动认罪认罚协商程序,要求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因为审查起诉阶段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阶段,只有在这个阶段,检察院才能依法与犯罪嫌疑人就认罪认罚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协商,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量刑建议等 。所以,严格遵循诉讼程序和制度规定,是确保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综上所述,在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当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在当前的诉讼程序中,不能直接要求被告人认罪认罚。这是基于法律规定中撤回起诉后的程序走向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阶段所决定的 。然而,若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退回监督机关或者公安机关重新侦查或调查,并且再次被移送审查起诉时,检察院便可以在新的审查起诉阶段,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这清晰地界定了不同诉讼阶段的程序要求和制度适用边界,对于维护司法程序的严谨性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风险提示
1.不起诉决定后的行政处理风险:若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就此终结,被告人无需再面对认罪认罚的要求 。但此时被告人不能掉以轻心,需要密切关注是否存在后续行政处理风险。因为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并不意味着其行为不会引发其他法律后果。例如,某些行为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可能违反了行政管理法规,从而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等 。所以,被告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做好应对可能出现的行政处理的准备。
2.案件退回重新侦查的追诉风险与认罪认罚协商空间:若案件退回重新侦查,被告人需保持警惕,因为侦查机关有可能补充新证据后再次对其进行追诉 。此时,认罪认罚的协商空间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新证据的证明力 。如果新证据使得案件事实更加清晰,且对被告人不利,那么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协商中可能处于相对劣势地位;反之,若新证据能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那么被告人在协商中则可能争取到更有利的条件 。因此,被告人要对案件进展保持关注,及时了解新证据的情况,以便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做出合理决策。
四、实务建议
1.密切跟踪撤回起诉后的处理结果:被告人应当密切留意撤回起诉后的案件处理动态。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告人可依据法律规定,申请解除强制措施,并要求返还涉案财物 。因为不起诉决定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对被告人的阶段性终结,被告人有权恢复到正常的生活状态,涉案财物也应依法予以返还。若案件被退回侦查,被告人应及时与侦查机关进行沟通,主动了解补充侦查的方向和重点 。这有助于被告人提前知晓案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做好应对准备。当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后,被告人应委托专业的辩护律师进行阅卷,仔细核实是否存在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判断案件是否符合重新起诉条件 。通过律师的专业分析和判断,被告人能够更好地了解自己所处的法律境地,为后续的诉讼活动提供有力支持。
2.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后的应对:若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应在律师的协助下,对认罪认罚的利弊进行全面、深入的评估 。律师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为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在评估过程中,重点审查量刑建议的合理性,确保量刑建议既符合案件事实,又能体现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同时,要关注自愿性保障措施是否到位,确保被告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是出于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非受到任何强迫或不当影响 。只有在充分了解并认可认罪认罚相关事项的前提下,被告人才能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决策。
3.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救济途径:若被告人对撤回起诉后的处理结果存在异议,应知晓可以通过申诉途径寻求救济 。例如,被害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向上级检察院提出申诉 。申诉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通过申诉,上级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以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被告人在申诉过程中,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理由,支持自己的诉求,以便上级检察院能够准确判断案件情况,做出公正的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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