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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浅析】非法采矿行政违法行为不是盗窃罪——赵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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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2-04 来源: 浏览次数:

某案刑事立案时立为非法采矿案,后经认定价格矿产品价格没有达到10万以上,继而以盗窃罪报捕并移送审查起诉。笔者认为,嫌疑人涉嫌的矿产品价值没有达到非法采矿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应当移送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按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将非法采矿行政违法行为认定为盗窃罪,既不符合常理,也违反刑法的规定。

首先,将非法采矿行为违法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将使《刑法》其他环境资源类罪名被虚置

我国是罪刑法定国家,我国《刑法》也成体系编撰,刑罚的适用也要做到罪名之间相协调。非法采矿罪属于《刑法》第六章第六节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而盗窃罪属于《刑法》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刑法将两罪分别列举不同章节足以说明,两罪的犯罪对象和保护法益明显不同,刑法明确规定依附于矿体的自然资源不是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如果以总有一款适合你的心态适用刑法,将明显属非法采矿行为认定为盗窃罪,那么《刑法》规定的盗伐林林、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等破坏资源类犯罪,均以重罪盗窃罪论处,则破坏自然资源犯罪的相关法条再无适用机会。

其次,嫌疑人仅有非法采矿的故意,没有窃取他人财物的故意

实践中,一般均存在均携带大量的物资(包括盗采金矿的工具和生活物资)其目的就是为了非法采矿获利,一般也是基于非法采矿的故意携带大宗物资和设备。很难说,盗窃还需携带大量物资和装备,故认定嫌疑人携带大宗物资和设备去盗窃,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常理。

再次,既认定为盗窃,又认定为涉爆炸物犯罪,逻辑错误

实践中,大多数嫌疑人使用爆炸物爆破矿石,该行为就是非法采矿行为的一部分。尤其在废弃矿洞或比较封闭的非法采矿现场这一特定环境中,盗窃显然不能包括爆破矿石这一非法采矿行为。如果有证据证明使用了爆炸物,进而认定为相关爆炸物犯罪,却将使用爆炸物采矿行为认定为盗窃罪,显然属于逻辑错误。

最后,拾捡和盗采无法区分的情况下,也不应认定为盗窃罪

实践中还存在嫌疑人既捡拾矿石,又盗采矿体的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即便认为捡拾矿石的行为属于盗窃,那么应当区别哪一部分是捡拾的,哪一部分是用爆破方法等方法从矿体上非法盗采的。当然,实践中,基本上无法区分,按照存疑利益归于嫌疑人的事实认定原则,也不应认定为盗窃罪。

总之,将明显属于非法采矿行为认定为盗窃罪,既没有事实基础,也不符合刑法的规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起草人之一喻海松法官所著的《环境资源犯罪实务精释》(法律出版社 2017年版)、最高人民法院胡云腾大法官、最高人民检察官万春大检察官等人主编的《刑法罪名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 2024年第五版),以及(2018)陕0118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和(2019)陕01刑终578号刑事裁定书,均有详细的论述和阐述,笔者就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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