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马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醉驾”是否构成,本文暂不讨论),某基层法院2024年4月2日作出(2024)甘0981刑初1号刑事判决。马某上诉后,某中院2024年5月31日作出(2024)甘09刑终5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经检索查询,该案一审系两名人民陪审员连任期间参与审判的案件。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的连任,违反《人民陪审员法》关于人民陪审员一般不得连任的规定,故一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属于《刑事诉讼法》及《刑诉法解释》规定的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
《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经检索相关裁判文书,本案一审人民陪审员高某某自2014年起、盛某某自2016年起至今,连续担任某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中间没有任何年份的间断,期间参与审判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达几十起。据此,足以认定作为一审合议庭成员的高某某、盛某某,是在连任人民陪审员期间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判该案。即高某某、盛某某的连任,违反《人民陪审员法》《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有关人民陪审员任期及不得连任的规定。故,合议庭组成人员的任职资格违反法律规定,一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二审法院认为,高某某、盛某某系人大常委会2019年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在任期内参与本案审理,符合法律的规定。笔者认为,该理由答非所问,是以形式合法掩盖实质违法。根据《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选任后,由基层人民法院报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即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实质审查系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法院负责。既然参与该案的两名陪审员分别自2014年、2016年起就连续担任该院的人民陪审员,2019年又被该院选任为人民陪审员,即2019年被选任为人民陪审员时,该两名陪审员就是连任。因此,在连任是客观事实的情况下,同级人大常委会关于该两名人民陪审员的任命,也违反了《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能因为是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就阻却人民陪审员连任的违法性。毕竟,人大常委会没有违法的特权,且应当带头守法,维护法律的权威。换句话说,即便连任是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该任命也违反了《人民陪审员法》关于人民陪审员不得连任的规定。
根据《刑诉法》2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之规定,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法律规定必须遵守,基层人民法院及同级人大常委会也不能例外。借用西南政法大学林维校长对毕业生的致词共勉:“无论未来我们从事何种职业,无论是律师还是检察官或者法官,都不要对普遍民众的疾苦视而不见,不要漠视他人的权利,不要忽略自己权力的行使,可能造成的对他人的影响,不要因为一个案件小,而忽视他对法治进步的打击,不要让自己所裁决的案件,成为师弟师妹们的笑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