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网站的标识

【律师浅谈】从体系解释角度再谈组织卖淫罪的人数不能累计计算——赵亚平律师

字号:默认超大
时间:2025-09-22 来源: 浏览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15集第1270号指导案例:《何鹏燕介绍卖淫案——如何理解组织卖淫罪中“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含义》从组织卖淫罪中“组织”的本意、组织卖淫罪的构成应当在具有“组织性”为前提,以及“组织性”在人数上要求达到多人、空间上要求具有稳定性、时间上要求具有重合性,将“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理解为累计达到三人以上,将会造成罪责刑不相适应等角度,深刻阐述了组织卖淫罪的人数不能累计计算,必须是同时管理控制的人数达三人以上。

除上述案例的裁判要旨外,笔者经认真查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全文发现,从该司法解释的条文体系分析理解,组织卖淫罪的“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也不应理解为累计达到三人以上。

首先说明什么是体系解释。“一般来说,体系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使刑法条文之间保持协调,使“相同”的犯罪得到相同的处理,就是正义的;否则就是不正义。而要保持刑法的协调,就必须避免矛盾。概言之,体系解释意味着对刑法的解释不仅要避免刑法规范的矛盾,而且也要避免价值判断的矛盾。”(张明楷《刑法法》第六版,第43页)

其次看看司法解释的全文。司法解释涉及卖淫人数的规定共有12处,仅在第一条1处界定组织卖淫罪时规定“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第八条、第九条4处界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时未明确人数是否可以累计计算。其余6处均明确为“累计达XX人以上的”。

有图有真相:

通过上图,可以直观地看到:

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明确规定相关人数是累计计算。

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未明确规定人数是否可以累计计算。但是,第一条和第八、九条相比,显然有“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的限定。

因此,从司法解释的条文体系及相关表述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对涉嫌组织卖淫罪的卖淫人数计算是“同时达到”还是“累计达到”,已经结合组织卖淫罪的刑法规定和法定刑的配置进行了充分的考量(组织、强迫卖淫罪法定刑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上、介绍卖淫罪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在司法解释规定中与其他罪名予以明确区别。显然,在司法解释已经明确有关卖淫人数可以累计计算,而组织卖淫罪的卖淫人数明确限定为“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的情况下,不应再将“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解释为累计三人以上。否则,既与司法解释条文体系相矛盾,也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