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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浅谈】浅谈刑事司法政策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赵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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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9-20 来源: 浏览次数:

政策是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为了实现自己所代表的阶段、阶层的利益与意志,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当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法、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具有阶段性、时效性、针对性等特点。我国的刑事司法政策,顾名思义,就是在既有刑事法律规范的前提下,根据现阶段国家治理的需要,为依法打击犯罪,同时保护人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制定的与刑事法律适用(定罪量刑)有关的指导方针和对策。刑事司法政策不是法律,却是法律的有效补充。辩护人在刑事辩护中重视刑事司法政策的作用,是实现有效辩护的现实需要。笔者认为,辩护人要时刻关注学习刑事司法政策,了解刑事司法政策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掌握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要义,在罪与非罪控辩护审三方争议较大的案件,以及量刑辩护过程要善用刑事司法政策,以实现有效果的辩护。笔者结合自己从事刑事辩护以来的观察、理解和运用,将部分刑事司法政策归纳总结如下: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刑事司法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2015年,党中央提出了“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2018年,党中央提出了“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工作会议上,党中央正式明确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中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刑事司法中的具体要求。防止冤假错案是控辩审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追求,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因此,辩护律师要常学常新常用,理解实质,把握要义,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从事刑事辩护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为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由中宣部、中国法学会编写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一书,已于2021年9月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用徐昕律师的话说,《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是可以带上法庭的,要随身携带,随时引用。比如,某案中检察官称,我们国家还是以追求实体正义为目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忽视程序正义,某案中检察官称,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对辩护人提交的案例不理睬。对此,笔者以“正义不仅包括实体正义,还包括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基础”“统一裁判尺度,做到类案同判,是党中央的要求”予以回应。

“少捕慎诉慎押”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 规范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适用,切实保障人权”。2021年4月份,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列入2021年工作要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强调,坚持依法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

2021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暨有关文件征求意见研讨会在重庆召开。会上,陈国庆副检察长指出,党中央将少捕慎诉慎押正式确立为我国刑事司法政策,写入了工作要点,并就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问题进行专项部署,而且确立了两高三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的方式,这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重要决策,是从政治上、全局上、战略上的全面考量,是改变长期以来羁押、追诉的司法惯性,推进刑事司法发展的重要举措,必将对我国刑事司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在主持会议时也表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要求,在强制措施适用上应当回归保障刑事诉讼的功能定位,捕与不捕、押与不押应当坚持法定条件,并以保障诉讼的必要性为标准;同时要以政策为指导依法行使检察裁量权,充分考量起诉必要性落实‘慎诉’要求。”

2021年7月1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了为期半年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推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专项活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工作措施,主要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轻罪案件羁押率过高、构罪即捕、一押到底和涉民营企业案件因不必要的羁押影响生产经营等突出问题,以及羁押背后所反映的以押代侦、以押代罚、社会危险性标准虚置、羁押必要性审查形式化等不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等问题。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将该项活动,延至2022年12月31日。案件范围由原来的三类重点案件拓展为全部在办羁押案件。

因此,辩护人在提出不予批准逮捕意见、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取保审查申请,以及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时,如果行为人确实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要结合全案事实,判断社会危险性的有无,犯罪情节的轻重,分析论证行为人是否符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争取不捕、不诉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比如,在某诈骗案和某寻衅滋事案中,笔者经过分析论证,认为行为犯罪情节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向办案单位提出提出书面意见后,一嫌疑人刑事拘留后没有批捕,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一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法院宣告缓刑。

“企业家保护”及“合规不起诉”

习近平总书记于2018年11月1日召开了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了旨在充分肯定民营企业重要地位,国家继续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健康高质量发展,保护民营企业家和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重要讲话。该讲话中关于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涉及违法、犯罪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各级地方政府及法检都相继出台了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健康高质量发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司法解释和政策性性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2016年11月04日)发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切实将依法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先后制定实施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2016年0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高检发〔2017〕1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高检发〔2017〕12号)等意见。

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会议,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进一步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让财产更加安全,让权利更有保障。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认真总结落实平等保护、加强产权保护、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等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加大落实力度,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2020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指出,一方面,要以更大的力度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另一方面,也要有力推动民营企业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从保护“企业家”的角度,对企业合规制度建设的积极响应。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6个基层检察院率先部署了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的试点工作。其后,浙江、辽宁、江苏、深圳等各地检察机关也陆续开展了相关工作,发布了一批地方政策文件,对刑事合规不起诉进行了有益的制度探索。202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启动了第二期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试点。第二期改革试点范围较第一期有所扩大,涉及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等10个省、直辖市。

2021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依法监督涉案企业合规管理  将严管厚爱落到实处”新闻发布会,并会同全国工商联等8部门制定发布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1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决议,要求我国社会主义各类市场经济体加强合规管理,依法合规管理,尤其突出民营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性,使我国民营企业合规建设终于纳入全国全国企业合规管理的总体系中,合规建设从此不再局限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

2022年4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工商联专门召开会议正式“官宣”——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会议从准确把握企业合规案件及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建设好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做好“后半篇文章”,“因案明规”力求合规计划务实、精准、管用,强化审查把关切防“虚假整改”“纸面合规”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上述政策法规的颁布实施为保护“企业家”以及企业合规刑事激励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目前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政策尚在部分地区试点,并未上升到法律的情况下,辩护人一定要结合案件情况,用好用足“企业家”保护和“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政策红利,依法保护企业及企业家合法利益。

“六稳”“六保”

2020年伊始,突如其来的疫情严重冲击我国经济,造成前所未有的影响,中央及时作出安排,要求全国在扎实做好“六稳”的基础上,提出了“六保”的新任务。中央政法委《关于依法保障和服务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要运用好执法司法政策,以稳市场主体推动做好“六稳”“六保”工作。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明确指出:“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深刻认识“六稳”“六保”最重要的是稳就业、保就业,关键在于保企业,努力落实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的目标” 。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与前述企业合规在政策精神上不谋而合,辩护人在实际运用时可以作为辩护意见的“组合拳”予以引用。比如,在某寻衅滋事案和某非法采矿案,两位嫌疑人均是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所属企业都有一定数量的员工就业。嫌疑人被羁押后,其经营的企业陷入“群龙无首”,经营状况、员工就业及收入都受到不同程度影响。笔者接受委托后,经调查取证并依法提出法律意见后,审查起诉阶段都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均被法院宣告缓刑。

“三个区分开来”

部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嫌疑人涉嫌的行为发生在其积极努力工作过程中,是“为公”,没有私利,是“无心”过失,不是有意为之,不是制度规定三令五申“严禁”之下“顶风作案”,仅仅限于缺乏经验,限于当时当地的履职条件或者尚无明确限制不得已为之,有的案件也没有具体的损害后果(或者在当时来看没有损害后果),一般(事后)认定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列宁曾说,“只有什么事也不干的人才不会犯错误。”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强调,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的讲话中提出了“三个区分开来”为我们正确处理党员干部在改革过程中的错误失误,做出了明确指示。“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因此,在一些职务犯罪案件中,如果嫌疑人不当履职行为出于干事创业,积极履职的动机,即使认为行为人构成职务犯罪,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结合上述政策,可认定为情节轻微(或显著轻微),在量刑上争取从宽处罚。比如,某滥用职权案,笔者提出了包括“三个区分开来”等量刑辩护意见后,被告人定罪免刑,公职得以保留。

政策性文件

举例说明。近年来,全国各地野猪破坏庄稼的新闻报道屡见不鲜,野猪危害已经严重损害了农民的财产利益。为此,2021年6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野猪危害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各地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办法捕杀野猪。2021年12月5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官网发出通知,就调整《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明确将“偶蹄目”中“猪科”“野猪”从名录中删除。笔者在办理某村民电网捕杀野猪致人死亡一案中,援引上述文件及征求意见,提出辩护意见后,审查起诉阶段将部分行为人的非法狩猎罪未予认定。

以上仅是笔者办理部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部分刑事司法政策的学习、归纳和运用。当然,笔者办理的部分案件能够取得有效果的辩护结果,也不仅仅是依据上述刑事司法政策。具体个案中还要结合全案证据提出有针对性的程序、定罪、量刑等辩护意见。

兵无常势,水无常情。个案中,对于刑事司法政策,能不能用,怎么用,何时用,何处用,单一用,还是组合用,如何用得恰到好处等等,都是需要辩护人深思熟虑,认真研究,权衡利弊的。

文至结尾,笔者突然想到,作为辩护人,在每一个刑事案件辩护过程中,要时常扪心自心,是否做到了穷尽背景(动机)、穷尽证据、穷尽事实、穷尽程序、穷尽法律、穷尽政策、穷尽手段(合法),穷尽……。辩护人,永远在路上。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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