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11 月 1 日,我有幸参加了西润刑辩中心公益培训。在这次培训中,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的盛少林律师分享了他对认罪认罚的深刻见解和丰富经验,让我深受启发,也引发了我对认罪认罚相关问题的深入思考。比如,在我办理的某盗窃案中,关键物证没有到案,无法进行价格认定,证据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下,在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前审后阶段,有关人员多次给被告人作思想工作,称只要认罪认罚,可以考虑从轻处理。这种以认罪认罚突破证据裁判原则,降低证明标准的典型做法,极易造成冤假案件。下面,结合盛少林律师的授课内容,谈谈我自己的一些想法。
一、认罪认罚到底认什么?
举例:一个人是否年满18岁,能不能依据自认?显然,是否年满18周岁,不是由他本人决定的,是别人生下来的产物,怎么能依据自认认定呢?如果户口本、出生证登记不一致呢?如果是在家里出生,没有出生证呢?如果户口登记按照农历日期登记呢?如果接生婆证言、骨龄鉴定与自认不符呢?等等。显然,这些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应当有证据予以证明,即便自认也不作数。
还有,在行受贿案件里,我到你家里来,今天晚上跟你借了几万块钱。明明就是借款,但是你要一旦认下来这个款是贿赂,我可能再也无法翻身?人嘴两张皮,谁能保证你说的一定就是真的呢?
另外,个人认为,主观故意在一定程度上也不能仅仅靠自认,也需要一定的证据予以辅助认定。比如某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告人自认持枪故意杀人,但在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发现子弹射击痕迹不符常理,经询问发现系被告人和被害人在抢夺枪支过程中,擦枪走火致被害人死亡。这种情况下,显然就不是故意杀人,而是过失致人死亡。
因此,在犯罪构成要件里,认罪认罚到底能够认什么?无论是四要件理论,还是三阶层理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是不能依据自认的,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所以,认的是主观面,是对这个案件的看法,或者对案件的态度。但是客观的要素,认了也是白认。即便被告人认可,也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如果突破证据裁判原则,完全依据认罪认罚定罪量刑,极易造成冤错案件。
二、认罪认罚及具结书的本质是什么?
其一,认罪认罚只是程序,且是众多诉讼程序之一
就像在武松杀人案里,哪怕武松自己当场承认 “杀人者武松也” ,公安也不能就此跳过现场勘查、法医解剖等流程,直接把人拉去枪毙。每个程序都有其独特作用,认罪认罚虽然能让程序有所简化,可绝不能取代其他必要程序。庭审过程中,律师有权依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用认罪认罚程序,或是坚持进行普通程序,对证据展开详细审查。比如在某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律师就提出审查关键证据,使得整个庭审走向发生变化。这充分说明,律师在程序选择上有重要话语权,能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
其二,从证据角度看,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实就是被告人毫无辩解的供述
一般来说,审查起诉阶段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主要涵盖两方面:一是告知被告人其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二是告知被告人案件所认定的事实、涉及的罪名、给出的量刑建议以及适用的诉讼程序,并询问被告人对这些内容是否存在异议。实践中,我们看到的大家数具结书,被告人陈述“认可”“没有异议”。一旦被告人签署具结书,就表示其对上述内容均予以认可,不存在任何异议。故《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本质上来说,就是对此前多次供述的高度总结和确认,从证据属性上来说,仍然是供述。
其三,认罪认罚具结书既然是供述,就不能改变证据体系和构成要件事实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虽然多了一次口供,但并不会改变其他的证据体系,也不会对构成要件事实产生影响。就好比 “人妖” ,即便一个人妖有着长长的头发、丰满的胸脯和挺翘的屁股,外在形象看似是女性,但从生物学角度,其染色体等生理特征决定了本质是男性。同理,案件的事实和性质,不会因为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存在而改变,证据体系和构成要件事实依旧是判断案件的关键依据。
最后,认罪认罚不该影响律师辩护和庭审实质化
虽然认罪认罚案件程序上可以简化,但决不意味着对相关程序可以省略。证据应当通过举证质证程序查证属实,律师依旧可以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或者提出量刑调整建议。相关规定和人民法院案例库指导案例都明确,律师在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仍可独立履行辩护职责,仍可作无罪辩护。庭审实质化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即便当事人认罪认罚,庭审也不能流于形式,必须严格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确保司法公正得以实现。
三、认罪认罚该由谁提出?
从公平原则和立法意旨的角度来看,认罪认罚最好由律师在找不到辩护方向时,劝说当事人选择认罪认罚。当律师经过深入研究案件材料,全面分析证据,穷尽各种辩护思路后,发现确实没有有力的辩护方向时,出于对当事人利益的考量,可建议当事人认罪认罚,争取从轻处罚。这样做既符合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责,也能确保当事人在充分了解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 。
若由公诉人提出认罪认罚,就可能违反法定原则和强迫自证原则。公诉人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其职责是指控犯罪,并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量刑建议,法院一般应当采纳,其职责实质就是审前的“准法官”。若由公诉人主导认罪认罚的提出,就如同 “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难以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在一些案件中,公诉人可能为了提高办案效率,或基于其他不当考虑,不当施压让被告人认罪认罚,这无疑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侵犯,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综上,认罪认罚只是一种态度,绝不代表行为,更不能突破证据裁判原则。即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司法机关仍需依据证据裁判原则,全面、客观地审查案件证据,认定犯罪事实。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拥有独立辩护权,这是《律师法》《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律师的法定职责,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无论当事人是否认罪认罚,律师都应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为当事人进行辩护。律师要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充分行使辩护权,对案件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在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律师依然可以就案件中的疑点、证据的瑕疵等问题进行辩护,确保当事人得到公正的审判 。
认罪认罚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提高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必须准确理解其内涵和适用条件,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确保该制度的正确实施。
对于当事人来说,在面对认罪认罚相关情况时,一定要谨慎对待,充分了解自身权利。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前,务必认真阅读具结书内容,确保自己清楚知晓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如有疑问,应及时咨询律师,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同时,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理工作,以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
写到最后,还是以昨天(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第八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强调的“守好刑事审判质量生命线”作为结尾。“八刑会”强调:“要严把事实证据关,坚持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切实做到存疑证据依法不予采信、瑕疵证据必须着力补正、非法证据坚决予以排除。要严把程序适用关,发挥庭前会议的作用,做好庭审工作,坚持居中裁判、理性平和、规范文明,让事实之争、法理之辩“庭上见”。要做实“有信必复”和再审纠错,把办理信访申诉案件同总结分析解决突出问题结合起来,针对性加强审判监督指导。要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做实定分止争,发挥公正裁判引领社会风尚的作用,以惩防并举、标本兼治赢得工作主动。”这段话,昨天下午和某案法官沟通意见时已原文陈述。同时,也交流探讨了我前几天朋友圈所发的,仅3800元就非法经营指定管辖和立案的问题,简直就是胡搞,一点证据的概念和意识都没有!
说明:本文是本人对西润刑辩公益课程复习过程中的归纳与梳理,不成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