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乙女已婚,因与已婚甲男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被甲男妻子发现后殴打致轻伤。乙女与甲男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是否属于刑事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赵律师根据法律和相关案件简要分析如下:
被害人过错的法律定位及量刑原则的适用
我国《刑法》虽未直接规定“被害人过错”的法定量刑情节,但《刑法》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第六十一条(量刑根据)要求量刑须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责任相适应。被害人过错能降低行为人的可谴责性,故可作为酌定从宽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明确,因被害方过错引发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也明确,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对于被害人在起因上存在过错的,应依法从宽处罚,并要求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被害人对犯罪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甚至不认定为犯罪。
即被害人过错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被害人过错是酌定量刑情节。被害人过错的认定标准
根据司法实践,参照人民法院案例库《余某希故意伤害案——被害人过错的认定标准》(入库编号:2023-05-1-179-002),认定被害人有过错,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过错行为的实施者是被害人。 第二,被害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伦理规范,应当受到社会的否定性评价。同时,这种应受谴责性应当达到一定的程度。第三,被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第四,过错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发生之间具有关联性。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即夫妻之间有忠实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第强调对“善良风俗”的保护。中国传统婚姻家庭观以“一夫一妻”“家庭和谐”为核心,婚外不正当关系显然违背这一价值观。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直接将“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裁判理由,体现了对传统伦理的维护。也就是说已婚女士与已婚男士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不但违反《民法典》,且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符合“过错”的形式要件(说明:虽然违反《民法典》,但最高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条规定,仅依据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的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具体原因,笔者揣摩,可能是判决后无法强制执行吧)
被害人过错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及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倾向
在【(2014)揭普法刑初字第25号】案中,法院因被害人“挑起纠纷”的过错,结合被告人赔偿谅解情节,对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在【(2015)庆西刑初字第414号】案中,法院明确认定“被害人与被告人之妻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引起被害人怀疑引发本案,有明显过错”,并据此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在【(2022)云0921刑初104号】案中,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害人存在过错,应相应减轻被告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在民事赔偿上由被告人承担70%的责任)”。
通过案例分析,刑事责任的减轻幅度需结合过错程度、加害手段等因素综合判断。
例外情形
如果“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具有持续性、公开性、挑衅性等特征,较易被认定为重大过错;但若加害方采取极端暴力手段,可能削弱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若被害人的行为仅违反道德而未达到“重大过错”程度(如短暂暧昧关系、“第三者”已经成为合法妻子等),或加害行为明显超出合理反应范围,则可能不认定过错。
结论
被害人过错在量刑中属于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其适用需满足过错行为的违法性、过错与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过错程度的相当性等要件,并依据《刑法》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六十一条(量刑根据)及司法解释等规则综合判定。与已婚男士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可能被认定为刑事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但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其过错程度及与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
本文问题中的被害人的行为符合过错认定条件,可能成为对加害人从轻处罚的事由,但具体需结合殴打行为的动机、手段及双方过错比例综合判断。实务中建议重点收集证明“不正当关系与殴打行为存在直接关联”的证据(如聊天记录、目击证人等),并主张参照类案的裁判规则处理。